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41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注册地为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相公庄。
负责人:魏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历史名称: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琦云,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魏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帅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反诉被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于2021年7月12日,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84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22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 雪
书 记 员 孙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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