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国胜公司、山东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宁执字第000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胜
公司)。
被执行人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
建设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11)宁商初字第00037号,于2012年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胜公司、山东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733067元。本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国胜公司暂无力履行法律义务,故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公司应承担交纳总执行款一半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建设公司371933.50元至本院(含执行费5400元),申请执行人在领取该笔执行款后表示对下欠执行款371933.50元申请另案执行,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宁执字第00052号执行立案的执行。
本案执行费5400元,由济钢集团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太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审判员高林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