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3民初168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芜湖拓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8519802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芜湖拓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