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拓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傥与芜湖拓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民初1687号 原告:**傥,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芜湖拓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九华南路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85198021(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傥诉被告芜湖拓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沐先龙 书记员 唐 聪 附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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