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091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1民初1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至今未履行协助申请人办理房产过户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大学(威海)之前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名下的、位于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青州街98号楼401室房产过户到申请人***(身份证号码220181198606287511)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