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

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2704号

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吉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亚超,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该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号×××。

被告:呼伦贝尔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强,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呼伦贝尔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神之盾保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涉诉《保安服务合同书》中对管辖权并无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认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涉诉服务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涉诉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