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初448号
原告沈阳东北电力调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高功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善勤、时佳,系辽宁善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根,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东北电力调节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惠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东北电力调节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宁 伟
审 判 员 于 棣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