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560号之一
原告:鹤山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兴路263号之三十六308房(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7ER7K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东、学府路和桂庙路之间鸿海大厦3层商业07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4271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山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鹤山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山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山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77.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1.54元,合共诉讼费4048.86元,由原告鹤山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77.32元、保全费1671.54元,合共诉讼费4048.86元,本院不另作收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