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远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4民初517号 原告:江门远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江侨路2号(自编之四)(信息申报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2718U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东、学府路和桂庙路之间鸿海大厦3层商业07号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427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君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前海路1372号鸿海大厦3楼06号单元B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3148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远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君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君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江门远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远宝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