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名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名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2512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1001M,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311号3幢117室。 法定代表人:佐***。 被执行人:武汉名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0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在执行日立建机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名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武汉名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名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