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3080号
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永兴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张西坤,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强,公司员工。
被告: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汕,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营口营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41.5元,由原告沈阳中变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邢 路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大志
书 记 员 张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