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飞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翰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65号
原告:上海翰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浦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夏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园欢,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计。
原告上海翰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翰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金献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毛玮瑶
书 记 员 郑文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