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083号之一
原告:上海太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曙光小区南奉公路356号-358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嘉文,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桃园村659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计。
原告上海太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太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太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240元,合计1,265元,由原告上海太江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