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桃园村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4792551K。
法定代表人:王国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3PJXM。
法定代表人:丁小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实际冻结0.00元)、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剑阁县房屋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小芳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