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4425号
原告: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主要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敬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7元,由原告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马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