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2779号
申请执行人:*祖茂,男,196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石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54717,住所地荣成市石岛姜尚路279号。
本院在执行***与***、荣成市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鲁1082执10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1,6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