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47号 申请人:***,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裕和路第四工业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424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5007053156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222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的银行存款222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2.6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