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裕和路第四工业区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4242。
法定代表人:***。
***诉**、***、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704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账号4420********内的银行存款222530元。现***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账号4420********内的银行存款2225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