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704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4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8.98元,财产保全费1632.65元,合计3951.6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