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民终3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壮族,1987年1月7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裕和路第四工业区2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大道中25号。 法定代表人:金娉婷,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法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3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