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2民终7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长城羊毛衫厂1幢1140房间。
法定代表人:武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号楼13层1301-3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小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茂联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3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创景天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万茂联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多处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在万茂联合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提交过任何书面修改意见的情况下,便认定其已经向我公司提交了意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实际上,我公司并未收到过总结,反而是万茂联合公司对我公司的成果十分满意。万茂联合公司始终在催促我公司提交最终成果并急于使用,而非仍然处于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阶段。一审判决书第10页作出了“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始终没有通过万茂联合公司组织的汇报会,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且无任何相应证据支持。2017年8月3日召开方案专题会之后张龙怡已按照梁亚雄的要求发送了最终方案和CAD图,梁亚雄表示收到后并未再与张龙怡沟通后续会议时间也未表明任何不满,更未提出任何后续修改意见,该事实完全无法证明我公司的规划成果未达到工作内容要求,反而证明最终方案已经获得了万茂联合公司的认可与通过。根据我公司提交的《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第二条第1.2款约定,我公司提供的规划具体分为项目现状、商家布局、动线分析+广告及导视布局示意+文化主题视觉传达部分,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且不存在任何的内容缺失。根据我公司提交的发布在上谷公众号的图片及录音内容等证据可知,万茂联合公司实际上已使用了我公司的最终成果。万茂联合公司在2017年8月3日召开会议后5日内并未有任何证据表示其不认可我公司规划成果或提出了正式书面修改意见,也未再继续召开发布会,已构成在先违约,我公司完全没有任何违约行为。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万茂联合公司已构成违约,我公司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便不再提交成果亦可视为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万茂联合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我公司支付剩余尾款9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及9万元的违约金。
万茂联合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创景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我们双方签合同之后明确了三个阶段。我公司认为规划始终停留在初稿阶段。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我公司不需要创景天下公司的成果了,也无需向创景天下公司支付费用。
万茂联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依法解除我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署的《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2.判令创景天下公司支付我公司违约金9万元(按照合同规划费用总额30万元的30%计算);3.创景天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创景天下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万茂联合公司立即支付尾款9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2017年8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万茂联合公司承担违约金9万元;3.万茂联合公司承担律师费用损失;4.反诉费由万茂联合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0日,万茂联合公司(甲方)与创景天下公司(乙方)签订《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编制《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定位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定位规划的主要内容为:1.对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2.界定区域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资源进行科学评价;3.配合甲方外请文化专家确定规划区域的文化主题内容;4.根据已有建筑研究确定商业业态定位;5.根据已有建筑研究确定商业业态布局;6.根据规划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接待容量。定位规划的成果要求为:1.综合现状图;2.功能分区规划图;3.业态布局规划设计图;4.文化主题内容布局图;5.其他必要的参考图。工作时间及进度安排为:第一阶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费用、收到甲方提供符合本次定位规划要求的最新地形图、以及重要参考资料后,并结束在三亚境内实地考察调研后返京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交规划初稿;第二阶段: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第二笔规划费用以及对初稿汇报的正式的修改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中稿;第三阶段:乙方应当在收到第三笔规划费用,以及甲方对规划中稿的正式修改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终稿。工作意见: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各阶段规划成果的汇报要求后5天内安排召开汇报会。并在汇报会后5天内出具下一阶段修改完善的正式书面意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汇报会拖延或没有及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则规划工作时间顺延。规划费用:总计3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21万元,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并完成规划初稿汇报会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6万元,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并经评审会对规划评审稿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3万元。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数据,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2.提交规划范围内的最新实测地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3.甲方提交的资料、数据、图件、汇报情况信息反馈表超过规定期限在7天内的,乙方工作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的,乙方可建议重新确定提交规划成果的时间;4.依据合同相关内容向乙方支付规划费。乙方责任:1.负责组织精干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组,由张龙怡担任规划项目课题组组长;2.乙方对提交规划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创新性、可操作性负责;3.乙方在规划过程中进行头脑风暴会、内部专家顾问会、内部论证会等各方面专家意见建议提升成果质量,专家费由乙方承担;4.乙方提交的规划成果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没有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论证会的,乙方须在30天内重新修改工作成果并向甲方汇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违约处理:甲方未按合同的内容向乙方支付规划费,且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交规划成果,通过汇报或论证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万茂联合公司向创景天下公司提交了相关资料及数据、实测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并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创景天下公司10万元、2017年5月18日支付创景天下公司11万元(第一阶段费用);创景天下公司组建了课题组(张龙怡担任组长)。2017年5月24日,创景天下公司向万茂联合公司提交了《商业落位规划方案》,万茂联合公司召开了汇报会,2017年5月27日,万茂联合公司出具《上工谷商业落位规划的思考——商业落位规划方案汇报会的总结》,对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商业落位规划方案》提出修改意见。2017年6月19日10:26,创景天下公司项目负责人张龙怡向万茂联合公司公司工作人员梁亚雄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6.ppt》邮件,2017年7月5日10:57,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705.ppt》邮件,2017年7月21日6:45,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0715青田小镇4万平米平面图》邮件,2017年8月7日13:53,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0802青田小镇4万平米平面图》邮件,2017年8月7日13:53,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803.ppt》邮件,2018年9月4日,张龙怡向梁亚雄再次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803.ppt》邮件并留言:“我再给你们发一遍去年发给你们的成果,你们仔细看看你们所谓的成果缺内容缺在哪?”。依据张龙怡提交的梁亚雄与张龙怡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梁亚雄于2017年6月19日与张龙怡协商《商业落位信息方案》的汇报时间,张龙怡表示需要商家业态的信息总结,后在梁亚雄的要求下张龙怡于2017年6月19日将上次的方案发给了梁亚雄。后梁亚雄多次与张龙怡协商汇报时间,后张龙怡于2017年7月5日向梁亚雄发送了文件,并于2017年7月21日在梁亚雄的要求下将CAD图发送给梁亚雄。2017年8月3日,梁亚雄约张龙怡召开方案专题会,2017年8月7日,张龙怡在梁亚雄的要求下将新方案和CAD图发送给梁亚雄。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万茂联合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作为《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万茂联合公司应支付创景天下公司21万元,创景天下公司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并完成规划初稿汇报会后5个工作日内万茂联合公司应支付创景天下公司6万元;创景天下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第一阶段的工作并将规划初稿交万茂联合公司进行汇报会,万茂联合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了汇报会,故万茂联合公司应在该汇报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创景天下公司6万元。万茂联合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得知: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没有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论证会,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创景天下公司应在30天内重新修改工作成果并向万茂联合公司汇报,通过创景天下公司项目组长张龙怡与万茂联合公司的邮件往来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始终没有通过万茂联合公司组织的汇报会,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创景天下公司亦构成违约。故万茂联合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6万元设计费为第二阶段预付款,现合同已解除,第二阶段的设计费不再支付。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没有约定,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导致自身发生损失,故对万茂联合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判决:一、解除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二、驳回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事实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解除合同,一审判决合同解除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亦不持异议。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万茂联合公司是否应当向创景天下公司支付9万元尾款。万茂联合公司主张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所有成果仅是对规划初稿的修改稿,创景天下公司未完成规划中稿和规划终稿,故万茂联合公司无需向创景天下公司支付合同尾款。创景天下公司则主张其已向万茂联合公司提交规划中稿和规划终稿,故万茂联合公司应当支付合同尾款。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虽然万茂联合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第一次汇报会后将书面修改意见送达创景天下公司,但根据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邮件信息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工作人员一直在协商修改方案以及汇报工作,虽然万茂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阶段的款项构成违约,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协商系针对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工作成果,也不足以证明创景天下工作已经完成规划中稿和规划终稿的提交,故其要求支付合同尾款缺乏合同依据以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创景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万茂公司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创景天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刘慧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刘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