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6民初366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号楼13层1301-3单元(园区)。
法定代表人:苗小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永乐小区长城羊毛衫厂1幢1140房间。
法定代表人:武秀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怡,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北京咏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茂联合公司)与被告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天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茂联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维与被告创景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怡、胡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茂联合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7年3月20日签署的《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万元(按照合同规划费用总额30万元的30%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0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署《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提供商业定位规划服务,规划费用总计30万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为21万元、第二次为6万元、第三次为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严格履约,及时向被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1万元,并督促被告公司对商业街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编制规划初稿。被告公司提交规划初稿后,原告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听取了汇报,发现被告公司的规划初稿《海棠湾上工谷青田小镇中医药业业态规划》仅包括33页PPT,对原告公司重点关注的市场调研、产业研究及客群分析的内容缺失严重,没有基础数据支撑,规划稿深度不够,完全无法满足原告公司的使用需求。规划初稿没有通过汇报会,被告公司也没有获得任何对设计成果认可的确认意见和文件。2017年5月27日,原告公司出书面文件交付被告公司,要求完善补充,明确要求被告公司将规划初稿中的市场调研、产业研究及客群分析部分的内容进行完善补充,并提供调研的基础数据。被告公司不但不接受原告公司的意见,其项目负责人张龙怡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的方式骚扰原告公司领导苗小雨、巨铁宝。直到原告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公司仍未按照原告公司的要求补充资料、提交数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最终项目成果《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最终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以及规划系列图件)普通本6本、电子光盘2张。不得已原告公司只得委托加拿大宝佳国际建筑师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宝佳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佳华建筑设计合资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规划,现项目规划已经完成。依据《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约定: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等相关内容提交规划成果,提供汇报或论证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原因,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未交付所应提交的规划成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对违约金进行约定,现原告公司按照规划费用总额的30%估算为9万元。故形成本诉,望判如诉请。
创景天下公司辩称:原告公司所述双方合同关系属实。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我公司提供的研究成果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2.我公司已向原告公司交付所有阶段的成果版本,且原告公司已经收到。3.原告公司已经使用了我公司的工作成果。4.原告公司企图不支付尾款。故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提交了初稿,2017年6月19日将规划中期成果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梁亚雄,2017年7月5日将规划成果终稿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了原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梁亚雄,2017年7月21日我公司补充发送了规划终稿的CAD源文件,2017年8月7日,我公司将最终完善版和源文件发送给原告公司。
创景天下公司反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公司立即支付尾款9万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2017年8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判令原告公司承担违约金9万元;3.原告公司承担律师费用损失;4.反诉费由原告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告公司在2017年8月7日前已按《合同》约定及原告公司在多次汇报会上的口头要求执行了全部内容并提交原告公司;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公司应在被告公司汇报后5天内向被告公司出具下一阶段修改完善的正式书面意见后、并且支付被告公司后续规划费用后,被告公司才进行后续完善工作,但原告公司并未向被告公司提出过具体的针对市场调研、产业研究及客群分析的书面修改意见,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后续规划费用;三、被告公司在2017年8月7日向原告公司提交最终成果后,曾向原告公司要求如有具体修改意见请提供具体修改意见,原告公司始终没有提供;四、在2107年8月7日之后,被告公司多次向原告公司请求支付余下款项,原告公司不予理睬并拉黑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并不接听被告公司电话。原告公司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公司支付尾款及违约金。
万茂联合公司对反诉的答辩意见如下: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严格履约,及时向被告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1万元,并督促被告公司对商业街项目进行考察调研、编制规划初稿。2017年5月24日,被告公司在汇报会上提交了商业落位规划方案。原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听取了汇报,通过汇报会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公司的规划初稿《海棠湾上工谷青田小镇中医药业业态规划》仅包括33页PPT,对原告公司重点关注的消费者、客群数据分析、客群消费目的、规划设计的研究模型、商业规划落位的逻辑、商业动线研究、消费时间线故事线的规划及文化动线的规划等内容缺失严重,没有基础数据支撑,规划稿深度不够,完全无法满足原告公司的使用需求。规划初稿没有通过汇报会,被告公司也没有获得任何对设计成果认可的确认意见和文件。2017年5月27日,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出具了《上工谷商业落位规划的思考—商业落位规划方案汇报会的总结》,明确了被告公司规划初稿存在的各种问题及修改完善方向。为保障商业街项目的顺利推进,原告公司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的形式向被告公司明确意见,要求被告公司将规划初稿中的诸多问题进行完善,并提供调研的基础数据。被告公司不但不接受原告公司的意见,其项目负责人张龙怡在明知初稿没有通过原告公司认可的情况下,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规划中稿和规划终稿的两笔费用,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的方式骚扰原告公司领导苗小雨、巨铁宝,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及语言侮辱,严重扰乱了两位领导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名誉受到损害。直到原告公司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公司仍未按照原告公司的要求补充资料、提交数据,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最终项目成果《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最终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以及规划系列图件)普通本6本、电子光盘2张。原告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无须支付违约金。故不同意被告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0日,万茂联合公司(甲方)与创景天下公司(乙方)签订《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编制《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定位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定位规划的主要内容为:1.对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2.界定区域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相关资源进行科学评价;3.配合甲方外请文化专家确定规划区域的文化主题内容;4.根据已有建筑研究确定商业业态定位;5. 根据已有建筑研究确定商业业态布局;6.根据规划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接待容量。定位规划的成果要求为:1.综合现状图;2.功能分区规划图;3.业态布局规划设计图;4.文化主题内容布局图;5.其他必要的参考图。工作时间及进度安排为:第一阶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第一笔费用、收到甲方提供符合本次定位规划要求的最新地形图、以及重要参考资料后,并结束在三亚境内实地考察调研后返京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交规划初稿;第二阶段: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第二笔规划费用以及对初稿汇报的正式的修改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中稿;第三阶段:乙方应当在收到第三笔规划费用,以及甲方对规划中稿的正式修改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终稿。工作意见: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各阶段规划成果的汇报要求后5天内安排召开汇报会。并在汇报会后5天内出具下一阶段修改完善的正式书面意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汇报会拖延或没有及时出具书面修改意见,则规划工作时间顺延。规划费用:总计30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21万元,乙方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并完成规划初稿汇报会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6万元,乙方完成第二阶段工作并经评审会对规划评审稿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3万元。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数据,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2.提交规划范围内的最新实测地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3.甲方提交的资料、数据、图件、汇报情况信息反馈表超过规定期限在7天内的,乙方工作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的,乙方可建议重新确定提交规划成果的时间;4.依据合同相关内容向乙方支付规划费。乙方责任:1.负责组织精干专业人员组建项目组,由张龙怡担任规划项目课题组组长;2.乙方对提交规划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创新性、可操作性负责;3.乙方在规划过程中进行头脑风暴会、内部专家顾问会、内部论证会等各方面专家意见建议提升成果质量,专家费由乙方承担;4.乙方提交的规划成果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没有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论证会的,乙方须在30天内重新修改工作成果并向甲方汇报,由此产生的返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违约处理:甲方未按合同的内容向乙方支付规划费,且逾期支付超过30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交规划成果,通过汇报或论证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交了相关资料及数据、实测地形图等相关资料,并于2017年4月25日支付被告公司10万元、2017年5月18日支付被告公司11万元(第一阶段费用);被告公司组建了课题组(张龙怡担任组长)。2017年5月24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提交了《商业落位规划方案》,原告公司召开了汇报会,2017年5月27日,原告公司出具《上工谷商业落位规划的思考——商业落位规划方案汇报会的总结》,对被告公司提交的《商业落位规划方案》提出修改意见。2017年6月19日10:26,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张龙怡向原告公司工作人员梁亚雄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6.ppt》邮件,2017年7月5日10:57,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705.ppt》邮件,2017年7月21日6:45,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0715青田小镇4万平米平面图》邮件,2017年8月7日13:53,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0802青田小镇4万平米平面图》邮件,2017年8月7日13:53,张龙怡向梁亚雄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803.ppt》邮件,2018年9月4日,张龙怡向梁亚雄再次发送《海棠湾青田小镇20170803.ppt》邮件并留言:“我再给你们发一遍去年发给你们的成果,你们仔细看看你们所谓的成果缺内容缺在哪?”。依据张龙怡提交的梁亚雄与张龙怡微信聊天记录可知:梁亚雄于2017年6月19日与张龙怡协商《商业落位信息方案》的汇报时间,张龙怡表示需要商家业态的信息总结,后在梁亚雄的要求下张龙怡于2017年6月19日将上次的方案发给了梁亚雄。后梁亚雄多次与张龙怡协商汇报时间,后张龙怡于2017年7月5日向梁亚雄发送了文件,并于2017年7月21日在梁亚雄的要求下将CAD图发送给梁亚雄。2017年8 月3日,梁亚雄约张龙怡召开方案专题会,2017年8月7日,张龙怡在梁亚雄的要求下将新方案和CAD图发送给梁亚雄。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万茂联合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作为《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万茂联合公司应支付创景天下公司21万元,创景天下公司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并完成规划初稿汇报会后5个工作日内万茂联合公司应支付创景天下公司6万元;创景天下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第一阶段的工作并将规划初稿交万茂联合公司进行汇报会,万茂联合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召开了汇报会,故万茂联合公司应在该汇报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创景天下公司6万元。万茂联合公司至今未支付该款项,构成违约。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得知: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没有通过甲方组织的汇报会/论证会,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创景天下公司应在30天内重新修改工作成果并向万茂联合公司汇报,通过创景天下公司项目组长张龙怡与万茂联合公司的邮件往来和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创景天下公司提交的规划成果始终没有通过万茂联合公司组织的汇报会,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要求,创景天下公司亦构成违约。故万茂联合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6万元设计费为第二阶段预付款,现合同已解除,第二阶段的设计费不再支付。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没有约定,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对方违约导致自身发生损失,故对万茂联合公司与创景天下公司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海南省三亚市青田小镇商业街商业定位规划合同书》;
二、驳回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万茂联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北京创景天下旅游规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史金霞
人 民 陪 审 员 薛淑菊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玉菁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