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牟平区森环家俱厂与山东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12民初1366号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家俱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家俱厂诉被告山东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家俱厂撤回对被告山东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于守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