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3民初7566号
原告:青岛海之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魏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雯,山东太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市北区***行,住青岛市市北区。
经营者:刘莉,女,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2:青岛新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四流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黄新显,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之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佳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