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韩朝阳、***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韩朝阳、***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7-08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海法保字第62号
申请人: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刘玉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锦绣,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申请人:韩朝阳,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韩朝阳、***拖欠其船舶营运借款,申请人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韩朝阳、***的银行存款90万元及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荣成市美辰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韩朝阳、***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波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晓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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