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795号
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马村委会大楼3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吴秀俊,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路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754482157B。
法定代表人:王法东,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8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06487654。
法定代表人:马文峰,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0万元以内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腾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潍坊龙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710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债权、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