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民初2047号
原告:高密市昆星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高密市昆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高密市昆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密市昆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