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群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264号 申请人:潍坊群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139号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58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凤凰大街1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7545.88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高密市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97545.88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保全标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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