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712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8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064876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