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7128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58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3064876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