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02执异3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