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5执10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执行人: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会理县古城街道东升村学苑路小北门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少勇,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关联案件查询、银行、车辆、证券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公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3425民初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林顺

审判员  程永恒

审判员  汪 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