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友谊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987859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974722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与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日仲字第24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岚山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