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650号

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9878595L,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昌盛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00315,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谢继祥,董事长。

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 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康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