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龙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东莞市星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伊罗德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30900号之一
原告:广东龙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五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伊罗德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9T7M75。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东莞市星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田寮村田寮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
法定代表人:马某1。
被告:马某1,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52************176。
被告:***,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侧碧海富通城2栋3座302,公民身份号码:440************435。
原告广东龙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伊罗德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星马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马某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9时10分,原告广东龙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龙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1873.29元,减半收取计15936.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东龙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其负担。
审判长廖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黎建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