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句容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吴岐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崇俊,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句容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方圆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0年5月18日,异议人方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句容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句容市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 路
审判员 许社民
审判员 居祥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