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赤峰市盛钜塑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429财保394号
申请人: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被申请人:赤峰市**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二龙固废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市**塑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塑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银鑫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1530000.00元。本案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为申请人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赤峰市**塑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银鑫支行账号为×××内的存款15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5022.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瀚达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瑞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国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