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博民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03民初1434号
原告:赤峰博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阳光花园14号楼16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MA7YN2H34K。
法定代表人:李晓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宁,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高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5888435697。
法定代表人:徐宏利,总经理。
原告赤峰博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博民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赤峰博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淑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胡鑫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