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5民初6480号
原告: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汉峪金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德科工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208国道东蒲村东蒲路****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德科工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3元(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