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931号 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加州花园S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实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谷A2-2-22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捌陆捌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7号诚基中心19号楼10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捌陆捌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聚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