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4226号 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周***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金谷A2-2-2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航空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该纠纷已经双方和解处理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5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720元,由原告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