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5173号之三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764990,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元,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崇景,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64258736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立涛,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9310562G,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虞立涛,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59元,减半收取11829.5元,由原告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嘉
书 记 员 王晓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