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阿特斯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人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苏州阿特斯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5民初7497号
原告:苏州人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39幢2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阿特斯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环保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虞立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人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阿特斯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人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阿特斯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苏州人聚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