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阿特斯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虞城县阿特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199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飞,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23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虞城县阿特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0MLRL5U,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滨河路县委综合楼843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应奇琛,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国家环保产业园28栋2楼。
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104322610K,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登飞,系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坤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1MA0MYKYN1M,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沟门镇金福恒泰小区A2栋一单元二层201号。
原告***与被告***、虞城县阿特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苏州高创特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坤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培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胜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