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1民初1979号
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724874757。住所地:扶沟县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路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02442863,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路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MA9GJ5MQ8P。住所地:扶沟县行政新区领秀新城20栋903室。
负责人:***。
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路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路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