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9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被告: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2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民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