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197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被告: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山西万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2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民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