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民初2371号
原告:尚付兵,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居住于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莉嫔,山西嘉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芳,山西嘉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智敏,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26号三层301室,营业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226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常智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健健,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25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
负责人:史振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州,山西晋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2-7层。
负责人:孟建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渊源,男,汉族,1995年3月24日出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付惠军,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路323号1幢7层711、712室。
负责人:张振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云,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刘霞霞,女,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51号瑞杰科技中心A座20层2004、2015。
负责人:李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雯,女,汉族,1997年3月25日出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郭瑞,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23号1幢11层。
负责人:李晓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超,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磊,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王利芬,女,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00号省公司综合办公大楼7-9层。
负责人:方江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男,汉族,1992年9月28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员工,住太原市千峰北路77号。
原告尚付兵与被告常智敏、被告山西万鸿消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付惠军、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刘霞霞、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郭瑞、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王利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尚付兵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付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2元,减半收取计1391元,由原告尚付兵承担。
审判员 王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