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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与广东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2999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32354309。
法定代表人:郑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凌旭,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婵,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主山东宝路157B栋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4615013T。
法定代表人:宋峥嵘。
被告:广东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新世纪豪园新世纪大厦5K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3897185Q。
法定代表人:彭雪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与被告广东金邦建设工程合同有限公司、广东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2435元,保全费171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国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