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2099号
申请人:广东金邦体育场馆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民营园一纵路6号1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蔡教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广东文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李焕军。
申请人广东金邦体育场馆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03291.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额度相当于1003291.3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金邦体育场馆施工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1003291.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广东金邦体育场馆施工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罗 磊
审 判 员 梁 敏
审 判 员 汤文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淑贤
书 记 员 张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