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623民初3589号
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西城工业园棣州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英,女,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蕊华,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英、高蕊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备用金借款本金2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备用金借款本金利息10667元(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为止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2月25日入职原告公司,从事操作(销售)岗位工作,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5日)。但被告自2020年5月起一直未正常出勤工作,且多次失联,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以及《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原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2月11日。
按照原告的《财务借款及报销管理制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部门备用金借款实行限额管理、按年清理制度,每年12月份清理,次年1月份发放”,在原告2019年12月份、2020年清理备用金时,发现被告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向原告借款合计210000元。2019年6月9日签字的“借条”以及2020年6月24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半年度清账通知》,说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要求被告于一周内偿还全部借款。另外根据被告于2020年3月19日出具“说明”可知,被告又通过卢总(卢鸿)经手向原告借款10000元。就上述借款金额21000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一直未果。
关于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支付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约定“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所以,自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0日,被告逾期还款本金利息支付计算方式:210000×3.85%/360×475=10667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因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棣劳人仲案字【2021】第15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创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创信公司与***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5日止。2019年6月9日,***因开展创信公司项目需要,向创信公司借备用金2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公司现金贰拾万元整。***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按指印。2020年3月19日,***向创信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记载,***于2019年6月由公司卢鸿经手,向公司借款10000元。2020年6月24日,创信公司通过微信向***发送《关于半年度清账通知》,催促其于通知发送之日起一周内归还欠款,但***至今未予偿还。创信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自2020年12月11日起解除与***的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5日,创信公司向无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以创信公司与***之间的借款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棣劳人仲案不受字【2021】第15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创信公司收到该决定书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6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单位员工为开展单位项目向单位预借的备用金,是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的,即创信公司与***之间的借款,其偿还方式也与一般的借款偿还方式不同,根据创信公司的《财务借款及报销管理制度》,刘洪亮的借款系通过报销的方式抵扣,根据以上特征,涉案争议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纪律的约定,***有义务遵守创信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创信公司《财务借款及报销管理制度》规定,借款人应按时间要求归还借款。该项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具有约束力。现***未按公司时间要求偿还备用金借款,应承担继续还款义务。在***未提供证据反驳创信公司主张的情况下,根据创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尚欠创信公司备用金210000元未予偿还,故创信公司诉求***偿还2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创信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要求***在一周之内归还借款,***未按时偿还,故创信公司诉求的利息应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息。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且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案件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0000元及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