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6134号
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西城工业园棣州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357664380X。
法定代表人:王荣博。
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德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133454。
法定代表人:叶德才。
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创信公司”)与被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才装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北方创信公司诉称,北方创信公司与德才装饰公司就“城阳市民中心改造项目”工程,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防水材料买卖安装承揽合同2》,北方创信公司按时完成了防水施工。2019年8月2日,双方签订《城阳市民中心屋顶防水补充协议》,北方创信公司按约完成了屋面防水工程。现城阳市民中心项目早已交付业主使用,但德才装饰公司尚欠北方创信公司合同款629300元未付,故北方创信公司请求判令德才装饰公司支付合同款629300元及违约金148400元。
德才装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德才装饰公司自2019年10月起办公场所已搬迁至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才装饰公司(甲方)与北方创信公司(乙方)于2019年6月12日签订的《防水材料买卖安装承揽合同2》第十条约定,如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合同时,德才装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