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929号
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西城工业园棣州四路。
法定代表人:王荣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英,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北方创信防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燕